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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赠与还是索要?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彩礼?

123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8日 常德婚姻财产律师  

 赵义厚,常德婚姻财产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彩礼,赠与还是索要?

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在我国已由来已久,早在西周时期,以中国先秦时期社会风俗为基础建立了婚姻;六礼;制度,即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礼完成。其中纳征就是指男方送聘礼给女方家。随着社会制度更替,法律的发展和进步,男方送聘礼在法律制度中已经被废除,但做为一种习俗被沿袭至今,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

  然而,关于彩礼的性质,究竟是一种赠与还是一种索要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然而,彩礼是以交付一定财物作为恋爱、订婚和结婚的前提条件,这种习俗里面常常包含有一种非自愿的被迫的因素,而违反这个;规则;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因此隐含有一定的强制性和胁迫要挟的性质。而真正的赠与是出于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自己享有所有权 的财物自主处分的行为。探究其交付财物的行为是否出于;本意;、;原意;,可以看出,其向对方父母家人交付彩礼及财物,实质上是迫于风俗所产生的舆论压力,屈从于当地民俗形成的;亚文化;之强大规范力量,并非内心自愿。这种情况下交付钱物,由于意思表示不自,存在瑕疵,故其不属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不能认定为赠与,应以索要论。因而,对于彩礼的性质,本文认为其是一种索要而非赠与。





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


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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