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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改姓 生父可否拒付抚养费 不离婚只要丈夫付抚养费 行吗

123发布时间:2025年2月11日 常德婚姻财产律师  

  赵义厚,常德婚姻财产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离婚后子女改姓 生父可否拒付抚养费

  案例简介


  2008年3月,韩某与夏某登记结婚,2009年5月生育一男孩夏某某。2013年7月,韩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夏某离婚。后双方经调解离婚,调解书确定4岁的夏某某随母亲韩某一起生活,夏某每月负担抚育费500元。2013年12月,韩某与段某结婚后将夏某某的名字改为段某某。夏某得知后,拒绝再支付抚养费。韩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说法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因子女变更姓名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与子女姓名的确定或变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前者为父母的法定义务,后者是父母亲权的内容,子女姓名的确定或变更并非抚养费给付的前提条件。因此,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得因子女变更姓名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未成年子女的姓名系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父母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把子女姓氏改换随己的姓氏或随继父的姓氏,构成侵害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母权利的行为,被侵害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子女原姓氏。


  本案中,夏某某的姓名变更为段某某,段某某仍是夏某的儿子,双方的父子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终结而终结。故无论姓氏是否变更,夏某均负有抚养儿子并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不离婚只要丈夫付抚养费 行吗

  丈夫不履行抚养义务,不愿离婚的妻子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丈夫支付孩子抚养费。妻子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记者昨天从福建省高院获悉,龙岩连城县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少见的婚内起诉抚养费纠纷案件。


  据了解,2012年夏天,罗某与李某相识,双方很快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8月,双方正式登记结婚,同年12月份,生育一女。后夫妻双方在生活中经常发生争执,丈夫李某还经常殴打妻子罗某。


  2014年9月,伤心欲绝的罗某带着孩子回了娘家。李某不仅没有劝阻,反而恶语相向,此后也一直未接罗某回家,也没有支付抚养费。没有工作的罗某因生活困难,多次要求丈夫支付孩子抚养费,丈夫均不理不睬。


  罗某非常失望,一度想要离婚,但心里还爱着丈夫,且不愿意孩子今后在单亲家庭中成长。无奈之下,她起诉到连城县法院,要求丈夫支付孩子抚养费。


  法院立案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到庭后,法官现场说法,指出父母双方均有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若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根据第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最终李某和罗某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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