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婚姻财产律师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要离婚了,丈夫名下两套房子咋分

123发布时间:2014年2月1日 常德婚姻财产律师  
昨天(8月17日),宁波市江北法院调解一起离婚案没有结果。这起离婚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于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都达成一致意见,争议的焦点在于房产怎么分。

  江北法院表示,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解决这类争议已有较明确的规定,择日将依法公开开庭审判这起案件。

  女方认为婚后共同财产应对分

  刘敏和丈夫张军于1996年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直不错。两人育有一个女儿,现在已快成年。

  变故出现在去年。刘敏发现,丈夫变了。见夫妻关系出现裂缝难以修补,刘敏提出离婚。

  今年7月,两人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协议约定,两套房子(张军和父母的老房子在2007年拆迁,得到了两套安置房)中一套给刘敏,剩下一套张军自住。但后来因各种原因,两人未能到民政局办成离婚手续。

  最近,张军对房产分割约定表示不同意了。原来,他咨询律师后得知,根据《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妻子得不到一半房产,只能得到四分之一。

  刘敏见张军变卦,8月15日起诉至江北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提出张军名下的两套房子系婚后拆迁安置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对半分割。

  男方说只能分给四分之一房产

  张军向法院说明,2007年,他和父母按拆迁政策可得到两套安置房,当时父母将可得的安置房赠与他了,他就去办了相关的房产登记手续,于是在两套房子的产权证上都只写了他的名字。

  他认为,在现有的这两套房子中,父母赠与他的那部分应当属于他的个人财产,除去这部分才是他和刘敏的共有财产,因此离婚后的刘敏仅对现有两套房子的四分之一享有所有权。

  法院昨天尝试为双方主持调解,但没有结果。法官表示,法院将适用《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来审理这起案件,女方最终得到一半房产的可能性很小。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All Right Reserved 常德婚姻财产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0736874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