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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满一年,不能分拆迁费吗?

123发布时间:2016年9月28日 常德婚姻财产律师  
  婚姻不满一年,不能分拆迁费吗?

  陈某2004年10月结婚,同时,妻子从自己家中搬到虹口区陈某家居住,同住的还有陈某的父母。2005年5月,陈某居住的地区取得了动拆迁许可证,根据政策,陈某家共得到拆迁补偿费80万元。同年7月,杨某和妻子离婚,妻子提出要取得拆迁费20万元,丈夫以妻子在该处未住满一年不属同住人为由,拒绝支付拆迁费。

  由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额的分割而引发的纠纷,一般要以是否是同住人为关键要点。有关规定,同住人指的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陈某拒绝支付拆迁费依据的也就是第二个条件,前妻在该处居住仅几个月,未满一年。

  但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问题的解答》对该问题做了具体的规定: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取得拆迁补偿款。因而陈某必须支付前妻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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