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婚姻财产律师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夫妻离婚债务不免

123发布时间:2017年7月31日 常德婚姻财产律师  
2000年,镇江丹徒区张某在承包某大酒店时,向金某借款30余万元。后经营不善,酒店自动歇业。2001年,张某与妻子李某离婚,约定承包酒店的资产归张所有,债务也由张承担,夫妻共有房屋及家中财产归李所有。离婚后张即不知去向,金某向李索款未果,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张与李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40余万元。李辩称不知道张向金某借款的事实,现双方已离婚,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金某向法院提交了自己向李要款的电话录音,但李某对电话录音不予承认并拒不配合法院鉴定。据此,法院推定李知道张先生借款一事,判决李与张共同偿还金某的40余万元。
  本案主要牵涉两个法律问题:张某的借款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只要债权人出示有夫妻一方签字的债权凭证就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要否认必须提供反证的话,现实中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样就会造成在离婚时夫妻一方为多分得财产而虚报债务或恶意借债,出现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
  其次,债权人通常是借债夫妻一方的亲戚朋友,其证据的证明效力较低,为防止恶意串通,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证据。
  再次,从风险责任的分配来看,债权人既然主张夫妻一方向其所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其在出借钱物时,就应当要求夫妻另一方签字或告知夫妻另一方,若另一方明确拒绝的,债权人仍出借的,应当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若债权人不告知另一方则就应该承担其债权可能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
  本案中张向金某借款,李知道并承诺还款的事实有电话录音证实,李否定电话录音,但又不配合鉴定,故法院推定电话录音是真实的,所以应当认定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离婚时约定不承担债务的一方是否仍需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已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有夫妻共同清偿,离婚时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
  本案李某虽然已经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不承担债务,但其约定只对夫妻双方产生效力,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仍然应承担还款责任。

新闻来源:镇江市妇联


All Right Reserved 常德婚姻财产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0736874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