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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财产约定有效

123发布时间:2017年8月15日 常德婚姻财产律师  

  年过八旬的美籍华人刘老先生回上海安度晚年,并觅得五十出头的赵女士结婚。怎奈婚姻生活并不尽如人意,二人遂经法院判决离婚,不久他们又因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问题再次对簿公堂。日前,杨浦区法院作出判决,赵女士应当归还刘先生20万元。

  2007年,年过八旬的美籍华人刘先生落叶归根,回沪定居,并在热心人撮合下,当年与五十出头的赵女士结为夫妇。2008年初,因为做生意所需,赵女士开口向刘先生要10万元现金。刘先生年事已高,所有存款均为养老钱,他念及夫妻感情同时又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遂与赵女士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婚前、婚后财产及收入各归各,如将来分手,赵女士向他所借10万元需全额返还。2009年3月,赵女士再次以经营所需为由向刘先生借款10万元,这次她出具书面借条一张。2010年9月,因二人感情不和,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获准。由于双方债务问题未解决,刘先生于去年5月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赵女士归还20万元。

  庭审中赵女士认为,自己虽然签订协议及写下借条,但从刘先生处拿到的20万元都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意的经营,且已经全部亏损,这部分费用应由二人各半负担,不同意归还款项。

  杨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与赵女士签订的协议书显示,二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进行了约定,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赵女士在此期间向刘先生所借款项理应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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