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义厚律师,常德婚姻财产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赵义厚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有网友咨询,自己的爸爸和继母属于再婚家庭,继母来时带来了一个并没有血缘的哥哥,自己和哥哥在同一个户口上,在这种情况下,自己和哥哥可以结婚吗
我国禁止近亲结婚,其中主要包括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非亲生兄妹可以进行结婚登记,但是同一户口上的非亲生兄妹需要先解除法律上的拟制关系才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我国禁止近亲结婚主要是为了优化婚姻双方的下一代,尽量减少近亲结婚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而非亲生兄妹之间并无血缘关系,只要解除双方存在的法律拟制关系,双方是可以进行结婚登记的。
注意:同一户口上的非亲生兄妹,在解除法律拟制关系之后,也不能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才可以结婚。
也就是说,同一户口上的非亲生兄妹,应当先解决两人的户口问题,除此之外,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结婚条件,如果是表兄弟姐妹,那是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也是不可以进行结婚登记的。
有效婚姻的条件:
1、双方的真实自愿。
这里有时会出现被胁迫而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比如被家长强迫或拐卖人口出现的强迫,那么这种违背当事人意愿进行的婚姻登记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2、法定婚龄。
我国的法定婚龄很多人都非常清楚,男性不小于22周岁,女性不小于20周岁。
3、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无医学上认定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符合一夫一妻制。
这里主要是避免有重婚的现象发生。
最后提醒:
同一户口上的非亲生兄妹在解除法律拟制关系之后,如果同时满足我国结婚登记的其他条件,那么是可以进行结婚登记。进行结婚登记的两人应当依法履行我国的结婚登记程序和手续。
1、我国法律对禁止结婚的规定
《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三代以内;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我国采用世代来表示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代;数越小,关系越近,反之,;代;数越大,关系越远。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什么是;三代以内;了。三代以内的计算方法是: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指祖父母为一代,父母为第二代,已身为第三代,在一个家庭中,形成了祖孙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直系血亲均在禁止之列。禁止直系血亲之间的结婚,不仅我国法律所规定,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
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
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凡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辈份相同者与不同者,均禁止结婚。
3、嫡亲表兄妹结婚是否属事实婚姻
在新的婚姻颁布之前,嫡亲表兄妹按照风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证,这样的婚姻有效吗属于事实婚姻吗通过一则案例为您解答!
原告蔡某和被告王某系嫡亲表兄妹,双方于1991年10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未进行结婚登记。1992年7月生一男孩,一家三口的小家庭,本是生活幸福美满。但近两年双方同居期间,蔡某常怀疑王某与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因此双方经常吵架,几乎小吵天天有,大吵三六九,蔡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
本案在处理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在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事实婚姻。原被告是表兄妹,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情形,故应宣告他们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属事实婚姻,属于同居关系。应向原告释明,动员其撤诉,并告知其涉及财产分割部分可另行起诉。若其坚持要求离婚,或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同居关系,则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1、蔡某和王某未领取结婚证同居生活,因双方是嫡亲表兄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不属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婚姻的要件有: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
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
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蔡某和王某是表兄妹,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他们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属事实婚姻。
2、蔡某和王某之间属于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原告蔡某释明动员其撤诉时,要告知其涉及财产分割部分可另行起诉。若蔡某坚持要求离婚或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则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