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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案件的特点 离婚后父母对孩子的探视权有何规定

123发布时间:2022年10月7日 常德婚姻财产律师  Tags: 探望权案件的特点,离婚后父母对孩子的探视权有何规定

  赵义厚律师,常德婚姻财产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探望权案件的特点

探望权案件具有的特点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执行标的模糊。就执行标的,最高法院第254条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因此,就一般民事执行案件而言,其执行标的便是指执行根据所确定的债务人应给付的一定财产或者应完成的行为,由于执行标的相对明确,法院在执行时容易操作。而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内容是探望权及其行使方式,其执行标的比较抽象、模糊,不利于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具有持续性和反复性的特点。就探望权案件而言,在子女未成年前,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长期行使探望权。一般情况下,每隔一段时间便要探望一下子女,如果对方不配合,便要进入执行程序。即使这一次顺利执行到位,在接下来的过程中如果对方当事人仍不配合,便要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长期性,决定了该类案件执行的持续性与反复性的特点。


  三是执行后果与当事人继续行使探望权密切相关。在就探望权案件强制执行后,即使协助方履行了相应的协助义务,甚至动用强制措施促使其履行了协助义务,从而使申请方的探望得以实现。但由于协助方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如果因强制执行方式、程度不当给协助方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其内心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甚至会因此而灌输给其直接抚养的子女,这必然会给另一方继续行使探望权带来障碍。







离婚后父母对孩子的探视权有何规定

  于先生问:我和老婆感情不和,准备协议离婚。老婆提出,孩子归她,让我一次性给孩子抚养费。同时她还提出一个附加条件:离婚后,我不能去看孩子。理由是:孩子小,如果她再婚,会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希望我不要去打扰孩子的成长。我可以接受她提出的其他条件,就是不能接受这个附加条件,请问:法律对于探视孩子是怎么规定的


  罗律师答:根据我国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本案中,您与妻子离婚后,如果孩子跟随母亲一起生活的话,您依法享有探视权。根据我国法律,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行使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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