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义厚律师,常德婚姻财产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国法律明令禁止有血亲关系的男女之间结婚,但很多人就不清楚了,是不是只要有一定要血亲关系的,那么就一律不准结婚呢其实并不是这样的,那究竟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有哪些
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不能与孙女婚配,奶奶不能与孙子结合。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甥。即叔叔不能和兄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二、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大部分人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将会发现许多新的不宜结婚的病种,婚姻法不要明确患哪种病不宜结婚。
从上文的介绍中了解到,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主要就是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当然要是属于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话,此时也是不能结婚的,这是法律中对拟制血亲的一种特殊规定。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国家的法律,尤其是民法总则上规定有明确的姓名权,那么民法总则的子女的姓名权是如何定义的,根据我们国家的民法总则的相关条文规定,我们可以从中看出,姓名权没有关于姓名该性的规定。详情我们来看下面的文章的具体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没有关于“姓名该姓”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三、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法律解释”,规定“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这里我们就能够意识到,对于姓名权的一些相关具体事宜民法总则上是怎么规定,其实对于子女的姓名权问题并没有明令的规定,必须一定要随谁的姓氏,这就能够说明我们的法律是比较连续贯通的,以上就是关于民法总则的子女的姓名权是如何定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