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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行使探视权

123发布时间:2016年1月25日 常德婚姻财产律师  
疑问:王女士与丈夫离婚后,孩子由王女士抚养,前夫支付抚养费。她有两点疑问:

  1.因为王女士搬迁,前夫暂时无法行使探视权,他是否会以此来告王女士影响其探视权?法院会如何判决?是否会像前夫所说,把每月的探视时间积攒起来,在其要求的时间一次性行使探视权?

  2.如何才算探视?是见到孩子就行,还是一定要把孩子接走才算探视?

  解答:1.搬迁并不是阻挠对方探视的事由,对方仍然可以行使探视权。对于探视权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的,则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将探视期积攒起来的判决结果并不多见。建议王女士在寒暑假期间的某段时间,让孩子去对方处居住。

  2.法律规定的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因此,见到孩子和与孩子同住都是探视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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