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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离婚房产怎么分配 协议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孩子后可反悔吗?

123发布时间:2022年8月6日 常德婚姻财产律师  Tags: 讼离婚房产怎么分配,协议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孩子后可反悔吗

 赵义厚律师,常德婚姻财产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讼离婚房产怎么分配

  现代社会,我们的生活当中,离婚是一件很正常的事,离婚要对夫妻共同的财产进行分割,尤其是房产,那是家庭的大宗财产,而在离婚案件中,对于房产分割的纠纷案也不在少数。但也那么你知道诉讼离婚房产怎么分配现在,就为你解答这个疑惑。



  一、诉讼离婚房产怎么分配


  如果是在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如果是在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三、离婚房产分割的注意事项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注意事项主要有以下几点:


  1、首先,必须是双方自愿签署,存在欺诈、胁迫情况的,协议无效;


  2、必须双方亲自签署,不是双方亲自签订的,也属于无效协议;


  3、重要的就是关于财产分割内容的写法了。切忌图省事出现,如,;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分割;;各自名下财产各自;;双方已自行分割完毕;等笼统说法。


  4、在未调查清楚双方实际拥有的财产时,切莫心急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朋友为了尽快解决离婚麻烦,往往没弄清楚夫妻双方实际拥有的财产就签订协议,这是很危险的。


  5、很多人会忘记将贷款房屋、股票、公司股权等财产计算在内就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还特意强调各自名下财产各自,以致后后悔莫及。


  6、在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双方协商的就是财产的分割,可是在财产分割时,如何收集财产的证据成为头疼,也为重要的问题。


  7、在收集证据的时候,很多情况下自己无法顺利收集,比如,房产、对方隐匿、转移的财产、对方拥有的公司股份等等,遇到这种情况时,就可以选择请律师帮忙收集证据,律师在收集证据方面有着独特的,如在收集对方公司股权时利用律师证及律所的证明就可以顺利收集到想要收集的证据。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的诉讼离婚房产怎么分配的相关内容。综上,父母离婚房产的分割情况已经在上文当中写好,希望我的文章会对你的疑惑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协议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孩子后可反悔吗?

协议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孩子后可反悔吗 1991年生育一子,王先生和李女士于1990年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08 年,因王先生有外遇,李女士要求与王先生离婚,之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并约定,双方共有的房产一套归双方已成年的但身体状况欠佳



协议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孩子后可反悔吗

1991年生育一子,王先生和李女士于1990年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08

年,因王先生有外遇,李女士要求与王先生离婚,之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并约定,双方共有的房产一套归双方已成年的但身体状况欠佳的儿子所有,其他夫妻共同财富由双方平分。但是离婚后,原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的房产王先生却迟迟未过户给儿子,李女士、儿子小王多次与王先生协商房产过户一事,王先生都不理睬,并表示,其已不同意将房产过户给小王。

李女士和小王都十分气愤,对王先生反复无常的行为。无奈之下,小王将王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王先生履行房产过户义务。

小王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履行房产过户义务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富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富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富分割达成的协议。

请求变卦或者撤销财富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该解释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富分割问题反悔。未发现订立财富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采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该两条的规定。对离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财富分割方式,法律只要查明在订立协议的时候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就会认定离婚协议书的效力,从而判决当事人依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对协议书中约定局部夫妻共同财富归子女所有的还是应尽量通过先料理房产过户、或对协议书进行公证的方式等予与明确。因为,但是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一般是约定夫妻共同财富在夫妻之间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离婚协议中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置属于财富分割,对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同财富归子女等第三人所有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属于夫妻双方对第三人的赠与,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是可以撤销的除非在三种情况之下,第一,赠与经过公证的第二,赠与已经履行的第三,赠与具有社会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的

法院曾经支持协议离婚后离婚当事人一方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对孩子的房产赠与。该案例的具体情况是2005年左右的法院判例中。

婚后于1995年生育一子,原告张某与原告李某于1994年结婚。婚前,原告张某有一处房产 a后因感情破裂,于2005年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第5

条约定,房屋 a属原告的份额原告赠与同李某共同生育的儿子。婚姻关系解除后,原告无房居住仍在该房第三层居住。2006年12月,原告以原告居住的房屋为其子所有为由强行要原告交出房门及大门钥匙,并将原告赶出大门。原告离开后,原告将大门及房门锁全部换掉,致使原告无法进入该房屋,原告遂诉至法院。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其所有,产权人并未发生变化。

原告在与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在对待这个问题的态度上已经发生了一定的转变。但是近几年的案例显示。

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其中《离婚协议书》约定:住房一套,原告张女士与原告王先生于2008年2月14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婚生子小王由原告抚养。面积34㎡,房屋产权归儿子小王所有,女方有居住权。王女士到房产管理部门料理时方知未成年儿童不能办理过户,其遂以该协议显失公平和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项条款,重新分割房产归王女士一个人所有。原告王先生辩称,签订离婚协议时已将这套房子给儿子所有,当时标明原告有居住权,如果将房子转到原告名下,将侵犯儿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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