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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房产究竟该归谁?无房产证房屋在离婚案件中的处理见

123发布时间:2022年10月7日 常德婚姻财产律师  Tags: 夫妻离婚后房产究竟该归谁,无房产证房屋在离婚案件中的处理见

 赵义厚律师,常德婚姻财产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夫妻离婚后房产究竟该归谁?

近日,河北省井陉县法院微水法庭审结一起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对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家中一切财产归女方所有”是否包括房产的焦点争议,依法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井陉县某村大牛和晓花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6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在村里男方家居住,生育了两个儿女。2013年3月15日,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女儿归女方抚养,男孩归男方抚养,双方互不出抚养费;家中财产归女方所有等内容。离婚后,晓花在其娘家居住。


  后来,晓花以离婚时双方约定;家中财产归女方所有;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双方离婚前共同居住的房屋所有权、该房产所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均归自己享有。庭审中,被告大牛表示,离婚协议中的;家中财产归女方所有;指的是夫妻共同购置的家电、存款、家俱等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包括房产在内,称该房产系其父母出资并于他们结婚前建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无权处分。


  经查,原、被告诉争的宅基地系被告大牛的父母于1994年申请使用,诉争的房屋也由其父母于1995年投资建设并居住。 2003年原、被告结婚后,夫妻二人便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生活,同时共同居住的还有被告的父母、祖母及原被告的两个孩子等。2006年7月10日,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发证时,将被告大牛登记为宅基地户主。庭审中,原、被告均称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二人未曾出资对该房屋进行过修缮、改建。


  法庭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二人均应依照此协议履行。该离婚协议中虽然约定了;家中财产归女方所有;的内容,但并未注明也未列举家中财产具体包括哪些,是否包括房产在内,故原、被告的离婚协议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对离婚时约定不明的财产,双方发生争议的,法院应根据财产的来源、性质来确定其权属。根据本庭查明的事实,双方诉争的宅基地系被告父母在原、被告结婚前向本村村委会等相关部门申请使用,并投资建设而成,原、被告结婚后虽然在该房屋内居住但并未进行过修缮、改建等投资行为,同时,该房产共同居住的还有被告方的其它亲属等,故不能仅凭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登记被告为户主就确定该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归被告个人享有或归原、被告夫妻共同享有。因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晓花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自负。


  法官提示: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基层群众法制观念淡薄的状况有了很大改变,但由于历史和社会等方面的原因,现阶段我国基层群众的文化素质还不高,因法律知识匮乏导致败诉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在此提示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一定要谨慎,必要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同时,司法机关在普法中,应当坚持广泛宣传与个案指导相结合,在个案审理过程中,要利用典型案例对当事人双方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将宣教活动寓于办案过程之中。







无房产证房屋在离婚案件中的处理见

在离婚案件,对于无房产证的房屋应如何处理,本文查询了大量案例,大致意见倾向于“暂不处理”,下面对部分比较典型的案例予以罗列,以供同仁按图索骥。



  法律法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违法建筑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婚姻当事人请求分割违法建筑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对违法建筑产生的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物权法》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处理意见:


  意见一:法院不处理权属问题,可根据情况判决由谁使用。主要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持这种意见又认为,该条文中的;房屋;不区分合法与非法。


  意见二:法院不予处理。持这种意见的认为,不处理权属问题,是因为小产权房设计土地管理政策,法院不能干涉;不处理使用问题,是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所称的房屋应当理解为合法房屋,对于非法房屋,法院不予处理。此种情形,可以待确权后另行就财产问题起诉。


  意见三:可以处理。持这种意见的认为,现行法律及政策的相关精神禁止农村小产权房基于买卖、互易等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在于贯彻和落实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以保护耕地,保护农民的正当权益。而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并不会产生市场流通的后果,所以对于涉案房屋应当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分割。


  案例:


  案例1: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慈民一再抗字第8号


  摘要:对本案双方争议的两间楼房及半间二楼平顶房的处理问题,因上述楼房系双方当事人婚后在拆除对方当事人王柏明婚前平房的基础上未经审批而建造,业已共同使用多年,有关部门至今未对上述房产的相关性质作出认定,故本院无法对楼房的所有权权属作出确认并作相应处理,但亦不宜采取判决房屋建材归双方当事人所有的简单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可对楼房的实际使用作如下分割:南首的一间半楼房由被申诉人王柏明管理、使用,北首的一间楼房由申诉人方美兰管理、使用,上、下楼所需之楼梯申诉人自行设置;因墙门是该楼房向外界出入的唯一通道,故墙门应由双方共同使用,申诉人方美兰则可以在南首一间楼房的道地上进出。原审判决;原、被告共同财产未经审批建造的两间半楼房的北首一间的建材归被告所有,其余归原告所有;不妥,应予纠正。


  案例2::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菏民三终字第24号


  摘要::关于案涉民兵连社区1单元701室房产一套,双方当事人虽均认可该套房产的存在,但均未提供产权证明证实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套房产为;小产权房;,故原审判决未予处理并无不当。


  :原、被告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财产位于青岛市城阳区东流亭青寅某市场某社区1单元701室房屋一套,因原、被告均未提交该房屋的权利证书,双方就房屋归属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且此房屋的产权有争议,可另辟途径处理。故对被告分割婚后共同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西中民一终字第01154号


  摘要: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之规定,因涉案西安市莲湖区大马路小区1号楼1单元7楼西户房屋系小产权房,无房屋所有权证书,故原审判决仅对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暂作处理,于法不悖。虽该房屋的大部分购房款支出于蔺某与袁某登记结婚之前,且购房款票据载明交款人为蔺某,但鉴于蔺某与袁某1995年即已同居共同生活并最终登记结婚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上述房屋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妥。至于蔺某称购房款的大部或全部借自于其父亲一节,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大马路小区1号楼1单元7楼西户房屋一套由袁某居住使用并无不当,但从公平角度出发,应由房屋居住使用人袁某给付蔺某已交购房款的一半,即34526.07元。关于该房屋的其他价值部分,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双方若有争议,可另行解决。


  案例4:犍为县人民法院 犍为民初字第926号


  摘要:关于原、被告双方要求分割共同出资购买的位于塘坝街村的小产权房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5: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武侯民初字第5145号


  摘要:关于成都市双流县文星镇;学府润园;X幢X单元X层X号房屋的问题,原、被告均认可原系被继承人侯柏荣与被告王爱蓉婚姻期间共同购买,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由于该房屋系小产权房,至今未能办理产权手续,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对产权进行分割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案例6: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一审 武侯民初字第6123号


  摘要:本院认为,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在本案中,;双流龙桥综合市场;和;武侯区簇桥乡中心村建设办公室;不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无权颁发房屋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因小产权房可能涉及违法用地和非法建筑,依法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故原告要求分割小产权房使用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驳回。


  案例7: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许民终字第1120号


  摘要:位于许昌市魏文路半截河小区2号楼西单元4楼东户401房产及地下室一套,双方均认可上述房产及屋内家具家电价值48万元,原告同意将上述房产归被告所有。


  位于许昌市魏文路半截河小区2号楼西单元4楼东户401房产及地下室一套,双方均认可上述房产及屋内家具家电价值48万元归被告所有,被告应支付原告该房产一半的价款即24万元。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8: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济民五终字第1号


  摘要:关于双方争议的XX小区1号楼2单元301室的问题。因马某某与米某某均认可此房产系旧村改造的小产权房,在目前尚未有法律规定或政策明确此类房产能否取得房产权属证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在综合考虑双方的工作地点、居住条件及照顾女方的利益的情况下判归马某某居住使用,并无不当。


  案例9: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二中民终字第11028号


  摘要:因北京市房山区小区101号房屋无合法产权证明,法院不宜对该房屋进行产权处理。故原审法院未处理该房屋,并无不当。


  北京市房山区小区门101号房屋,现无合法产权证明,本案不作处理。


  案例10: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三中民终字第10051号


  摘要:关于田上诉要求分割双方所购房屋一节,因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系;小产权房;,其合法性尚未确定,故原审法院不予处理并无不当。双方可就此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待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再行解决。田的该项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1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苏民再提字第0013号


  摘要:本案中,谢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西侧别墅为夫妻财产,故目前无论对西侧别墅所有权还是使用权作出处理,均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谢某主张分割西侧别墅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12: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合民一终字第01945号


  摘要:王某甲主张要求分割的长丰县水湖镇益民苑小区11栋406室房屋系安置房,无房产证,可待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行主张。


  案例1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浙温民终字第1398号


  摘要:关于上诉人王某主张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鉴于涉案房屋并无房产证,应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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