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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财产制的改善

123发布时间:2014年1月13日 常德婚姻财产律师  
  关于夫妻财产制的改善,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允许双方就财产进行约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对增进夫妻感情、稳定婚姻家庭、维护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婚姻家庭方面也出现了新的情况,原有的规定就显得笼统、欠缺乃至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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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婚姻家庭法应当改革夫妻财产制:

  1.设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包括婚前个人所有财产和已取得的财产权利及孳息以及婚后一方单独所得财产等。

  2.建立劳动所得共同制,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劳动所得为双方所共有,非劳动所得(如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则归各自所有。

  3.健全约定财产制,约定以自愿与合法为原则,约定对象应当明确,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内容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使用权、收益权、外分权。约定可以撤销、变更。财产约定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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